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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愿赠与备注以结婚为目的吗

发布时间:2025-12-18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自愿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处理中,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影响结果:
1. 赠与财产已用于共同生活:如附结婚条件的彩礼用于双方租房、购买家电等共同开支,即使婚姻未成立,法院可能扣除已消费部分后返还剩余金额,而非全额返还;
2. 赠与人因赠与导致生活困难:若赠与彩礼后赠与人失去劳动能力、无收入来源,即使未书面备注结婚目的,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受赠人适当返还;
3.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:此时即使赠与未备注结婚目的,若符合彩礼性质,仍可按司法解释要求返还,因“结婚”条件虽形式成就但实质未履行,法院会支持撤销赠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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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自愿赠与是否需要备注以结婚为目的,需结合赠与的性质和双方意愿判断。
赠与不一定需要备注以结婚为目的。

1. 若赠与合同或备注中明确约定“以结婚为目的”,则属于附条件赠与,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可撤销;
2. 若赠与未明确备注结婚目的,且无其他证据证明附条件,则视为无条件赠与,赠与人无权因未结婚要求返还;
3. 若双方通过聊天记录、录音等证明赠与是为促成婚姻,则即使未书面备注,仍可能被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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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律依据来看,赠与是否以结婚为目的需结合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条(原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五条)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给予、受赠人接受的合同,目的由双方约定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(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),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,应予支持。若赠与备注或证据证明“以结婚为目的”,则适用该条款;若未明确,按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,无条件赠与交付后一般不可撤销。因此,备注“以结婚为目的”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行为,受上述规定约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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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愿赠与涉及结婚目的时,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:
1. 证据不足导致撤销失败风险:如小张给小李转账10万元未备注结婚目的,仅口头提及,后两人分手,小张起诉要求返还时因无书面证据,法院认定为无条件赠与,小张无法追回钱款;
2. 赠与财产被认定为共同财产风险:若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接受附结婚条件的赠与,未明确归属,分手后可能因财产混同导致无法全额返还,如彩礼用于购买双方共同使用的家具,法院可能按比例分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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